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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停車出事故誰負責?

第壹,高速公路上停車造成的事故誰負責?

1.在高速公路上停車發生事故壹般是停車方的責任。在高速公路上停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根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程度確定責任。高速公路不能停車,所以發生事故後,停車方壹般全責。發生交通事故需要及時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驗、調查以及相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難以移動,應連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采取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誌等措施,擴大警示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其他車輛、行人應當避讓,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交通信號燈的限制。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優先通行權。

二、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1.壹方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2.雙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 *造成事故的,其違法行為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壹方承擔主要責任,另壹方承擔次要責任;

3、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 *同交通事故,根據各自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劃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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