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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關於選任法官的條件

法律分析:(1)基層人民法院是針對法官助理和員額制實施前已擔任法官的人員。

(二)中級人民法院適用於我院下列人員

1.實行員額制前已在中級以上法院擔任法官的人員;

2.實行員額制前,在下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擔任法官、檢察官3年以上,符合現法院入職條件,仍在我院審判業務部門工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從律師、法學教師、研究人員以及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中公開選任法官。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除具備法官資格外,還應當具有不少於五年的實際執業經歷、豐富的從業經驗和良好的聲譽。參加公開選拔的法學教師和研究人員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從事教學和研究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突出的研究能力和相應的研究成果。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成立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對新聘任法官的業務能力進行考核和驗證。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代表、其他法律界人士和有關方面的代表,其中法官不得少於三分之壹。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高級人民法院內設職能部門承擔。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評審法官的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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