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例明確了農民對宅基地有使用權,但只是“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宅基地”是用來給農村村民建房的。即使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如果兩年內沒有在宅基地上建房,作為土地的所有者——集體,可以依法收回這塊沒有房屋的“宅基地”,即取得的《宅基地使用證》無效。
另外,根據《土地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現在妳有了宅基地,那地方對妳沒有使用權,妳不能阻止他們的行為;如果妳的戶口已經不在當地農村,那麽妳在這個問題上就沒有發言權;如果這塊“宅基地”上有妳種的植物,妳可以為此獲得補償,但是妳不能獲得土地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