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相關法律對群毆的認定為:壹般情況下,群毆是出於個人恩怨、宿怨、地盤爭鬥或其他動機而形成的。主觀上,行為人是故意的,其動機是蔑視社會公眾,尋求個人報復或謀取非法利益。群毆不同於群毆。群毆壹般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參與打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聚眾鬥毆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也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所謂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肆意挑釁欺淩,打架鬥毆,強行取物,破壞公共秩序,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四)武裝聚眾鬥毆。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