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評教育,包括提醒談話、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
2.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和調離崗位;
3.處分,包括紀律處分和紀律處分。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擴展數據:
應當從重或者從輕追究責任的情形:
壹、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應嚴肅追究責任:
1.職責範圍內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腐敗案件的;
2.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隱瞞、包庇或者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
3、對職責範圍內的問題推諉、轉嫁責任;
4.職責範圍內發生問題後未采取補救措施,導致危害後果擴大的;
5、幹擾、阻撓、對抗組織調查處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1,積極配合組織查處責任範圍內的問題,主動承擔責任,及時整改,取得顯著成效。
2.平時註重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後及時主動報告和糾正,積極挽回損失或減少影響。
三、黨風廉政問責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職務的變動而免除問責。已經退休但按照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要求追究相應責任。
人民網-最高法院出臺廉政建設責任追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