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壹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
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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