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證據需要滿足的條件
1.補強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
2.補強證據本身必須具有保證補強對象真實性的能力。建立強化證據的重要目的是確保具體證據的真實性,從而降低錯誤認定的風險。如果強化證據沒有證明價值,就無法支撐具體證據的證明力。當然,補強證據的作用只是保證某壹特定補強對象的真實性,而不是補強整個待證事實或案件事實。
3.強化證據必須有獨立的來源。補強證據和補強對象不能重疊,但必須獨立於補強對象,有獨立的來源,否則無法保證補強對象的真實性。比如,被告人在審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不能作為其當庭供述的補強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