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創建:
(壹)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三十七條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制作錄音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應當向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現有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