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邀請函(或offer、就業函、錄取通知書等)的法律性質。)是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的。然而,法學理論界傾向於按照統壹合同法中的“要約”文件來處理。而且,這壹觀點已經得到了現有勞動爭議仲裁或判決的支持。
理論上,企業要撤回錄用邀請函,必須在邀請函到達應聘者之前,將撤回通知送達應聘者。但由於錄用邀請函是在撤單通知之前發出的,實際操作中很難做到,也很難證明。因此,在實踐中,錄用邀請函發出後即已生效,對企業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撤回。
因此,在實踐中,錄用邀請函發出後,對企業具有法律約束力,企業應與應聘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不能拒絕錄用。否則違反了誠信原則,需要賠償考生的實際損失。
擴展數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第四十壹條?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
1.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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