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回重審案件必須註意的問題有:
(1)案件事實的認定只能靠證據還原;
(2)有些案件由於當事人的證明意識、客觀證據保存不當,無法在原審中完全還原案件;
(3)證據滅失導致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給再審造成較大困難的;
(4)對於壹些發回重審的案件,只是法律適用不當或法官自由裁量權運用不當的問題;
(五)因事實和證據存在根本性問題,確需發回重審的案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二,如何走再審程序
1,確定管轄法院;
2、人民法院進行庭前審查時,需要審查的壹般事項的內容和被告單位的相關情況;
3.法院舉行了聽證會;
4.補充起訴;
5.人民法院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