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律師函的作用:(1)調查核實在律師的日常業務中,經常會出現當事人準備起訴但證據不足的情況。這些情況有的可以發律師函解決。(2)和解。(3)通知當事人解除合同,這是合同法賦予的權利。通知到達時告知對方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通過律師函通知解除合同應當註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四)通過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定義務。這方面有很多方面,如通知和追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行使不安抗辯權、同時行使抗辯權、提前行使抗辯權、通知合同無效、行使撤銷權等。所有當事人都有權通過律師函來完成告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