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網上稅務局的電子發票後,分發發票。在電腦上打開“e稅”軟件,點擊“網上稅務局”;
2.在電腦上搜索官網,地稅局,點擊進入;
3.選擇接收電子發票,點擊“提交”;
4.電子發票申請成功,使用開票軟件下載發票;
5.點擊“發票管理”,然後選擇“發票購買管理”下的“網上發票發放”;
6.點擊左上方的“查詢”等待從服務器獲取數據;
7.獲取發票發放信息後,點擊右側的“發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和註銷手續。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樣式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應不定期更換。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第十七條臨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當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臨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