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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發票可以作廢嗎?

錯誤的發票可以作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發票式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確認。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如果銷售退貨需要紅字發票,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無效”或取得對方的有效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

全國統壹式樣的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壹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稅務局)確定。

第三十壹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遺失的,應當在發現遺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第二十七條

發票開具後,銷售退貨需要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後,如有銷售折扣,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標註“作廢”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在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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