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項目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能夠有效地指導訴訟,消除訴訟障礙,促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得以解決。2.依據不壹樣。裁決依據的是程序事實,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發生、變更、消失的事實,所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3.如果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口頭作出,也可以書面作出,判決必須以書面作出。只有不可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拒絕起訴的裁決才被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允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其他裁定壹經作出即行生效;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壹審判決,允許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上訴。裁決的效力可以相應變更。比如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當重新裁定恢復訴訟程序。判決效力延及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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