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在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
2.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因下列情形之壹導致合同無效或被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倍的賠償責任:
(壹)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房屋已經拆遷安置的事實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溝通不暢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房屋交付使用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