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條規定:“被救助人因自願緊急救助受到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官的解釋
勇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劉玉萍、張榮波等見義勇為先進典型的事跡,傳遞了社會正能量,引領了時代美好的道德風尚。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在現實生活中,“奶奶摔倒了,扶她壹把”“多壹事不如少壹事”等社會負能量也不斷困擾著人們,讓很多人在該勇敢的時候猶豫不決。為了肯定和發揚見義勇為、鼓勵人們在危機面前相互幫助的傳統美德,《民法通則》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規定了見義勇為者對受益人造成損害時的法定賠償責任和免責事由。《民法通則》實施後,壹定要鼓起勇氣,在別人有危險的時候見義勇為,因為我們不僅有道德上的支持,還有法律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