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法對管轄的規定是: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
(3)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律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確需將本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二、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順序是怎樣的?
1.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且符合要求的,由該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2.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管轄的協議,或者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對合同履行地或交付地沒有明確約定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買賣合同雙方對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有明確約定的,應區分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1)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實際履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變更協議的,合同履行地以變更後的協議確定。當事人未按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不涉及履行地的,仍應按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