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印象中,1995某法頒布後,非本村組織的居民不能購買和使用本村的土地。但是,這個法律不能追溯到以前的行為。在廣州壹棟20多年後被追認為違建強拆的自建房案中,文的土地是在法律頒布前購買的,壹棟2000平方米的三層半樓房也是政府部門批準的。
壹、離譜:廣州某自建房20多年後被追認違建強拆。
文於1993在白雲區永平村購買了1.02畝土地,後在當地修建了2000平方米的樓房。當時,文已經得到了政府部門的批準。1995之後,由於當地的土地法,意味著不是村組織的居民不能購買村集體土地。當時並沒有相關部門站出來說文建房買地的行為是錯誤的。文韓良也慶幸自己買地早。
20年後,白雲區城管局和永平街道認為文買地建房的行為違法,於是最終確認其建築為違法建築,最後相關部門派人拆除。這種強拆行為直接激怒了文。畢竟他們的房屋和土地在1993取得了相應的權利證書,是當地政府部門頒發的。
2.依法判決:判定強拆違法。
根據法院判決書,目前,法院已判決相關部門所作的強拆行為違法,法院還判決相關部門賠償文377萬元。其實也是這樣。文買地蓋樓的行為發生在1993,但非本地村民不能在1995購買集體土地。根據法的不溯及既往原則,文的購建行為不應追溯為違法行為,在該土地上合法建造的建築物自然不屬於違法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