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三條國務院直轄市統壹領導全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協調同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