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領館是壹個國家主權的象征,不能視為其領土的延伸。在大使館和領事館犯下的罪行應被視為在東道國境內犯下的罪行。
只有使館館舍和外交官員受國際法保護,在東道國享有司法豁免,但這僅意味著:1。未經使領館負責人同意,所在國司法機關不能進入使館調查案件;2.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交官員享有司法豁免。事實上,外交官員無論是在使領館內外犯罪,都享有豁免權。但不能排除他人在館內犯罪是在東道國境內犯罪,也不能排除東道國根據屬地原則對他人在使領館內犯罪確立管轄權。
當然,中國使領館可以根據中國法律中的保護原則對案件主張管轄權。這樣,兩個國家對同壹案件都有管轄權,這就是管轄權的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