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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包括四個過程:有關國家機關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範性法律文件。

法律的制定包括有關國家機關制定、修改、批準和廢止規範性法律文件四個過程。

制定法律是指法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創制、承認、修改和廢止法律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它是執掌國家政權的階級將其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的活動。

根據立法主體行為的不同特點,可以分為創設、承認、修改和廢止。

創制是具有立法權的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和規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

承認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承認並允許社會上存在的某些習慣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動。

修改,又稱修正、修訂,是國家立法機關對原國家機關頒布並生效的法律作出的部分變更,包括刪除原有內容和補充新的內容。

廢止,也稱廢除,是指國家機關終止某些已經生效的法律的活動。婚姻無效的形式包括明示婚姻無效和默示婚姻無效。

廣義的立法是指法定國家機關制定規範性文件的活動,狹義的立法僅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法律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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