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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損害委托人的利益。

法律分析:代理人與對方合謀簽訂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這種行為違背了代理的誠信原則,屬於違背代理制度宗旨的代理權濫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即代理人應當與相對人共同賠償被代理人的損失,並承擔法律責任。是無效代理人訂立的無效合同,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未經委托人追認,由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2.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與自己簽訂的合同;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其所代表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4、代理人與對方合謀簽訂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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