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員工可以實行彈性工作時間:
1.高級管理人員、現場工作人員、銷售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及其他因工作原因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員工;
2.長途運輸人員、出租車司機、企業內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流動作業的員工;
3.因生產特點、特殊工作需要或職責需要,適合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其他員工。
彈性工時制度的最大特點是,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職工工作時間不受規定的日延長時間標準和月延長時間標準的限制。這壹特點使得工作時間不固定的員工的工作時間安排既符合法律規定,又滿足工作時間的不確定性。所以,只有彈性工時制,才能最靈活地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有效降低成本。
法定工作時間的要求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2.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得超過1小時;
3、特殊原因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
4.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