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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6.如果從中國運輸貨物的國家超過65,438+00天,那麽90天後付款交單(90天後付款交單在望),這不是壹種感覺——因為D/P D/P意味著付款人必須支付可用的單據。長期付款交單(如30天或45天等)。)壹般是海運。在本單據貨物到達香港之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人,但對銀行的付款早在占用資金、D/P遠期付款單據等貨物到達時就受到影響。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運輸時間約為10天,但單據幾乎同時到達,即使貨物到達銀行後,D/P90天的付款條件也不適用,可謂多此壹舉,毫無意義。

所以賣方承兌不排除——貨物在10天到達香港後,買方肯定會需要交付單據,而付款交單的原則,不管轉寄多少天,都必須帶著單據——這是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的主要區別。

7.賣方應負責的損失——因為合同條款是貨物FOB裝船後,風險轉移給買方,貨物經合同規定的合同檢驗機構檢驗,符合質量條件。貨物在航行過程中,由於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質受到影響。因此,賣方對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8.我覺得這樣做是合理的——因為信用證是開證行提交的合同單據的獨立受益人,看似壹致的信用證單據是付款,並沒有實際的貨物。所以我註意到拒絕發卡的銀行是有道理的。

(1)開證行之間的差異符合UCP600。

這項業務中的壹個錯誤是誤解了信用證。信用證不明白的是,數量和信用證不允許分批,允許轉運。信用證更改後,開證行指出允許分批裝運的總量為500噸。某公司,因為錯用了500噸400噸和100噸的船,因此,不符合要求。記錄轉運中提交的提單,也是違反信用證規定的,開證行拒付。

正確操作:8月31日,某500噸貨物由壹次性船直接裝在目的港,如何協商交付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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