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賣方承兌不排除——貨物在10天到達香港後,買方肯定會需要交付單據,而付款交單的原則,不管轉寄多少天,都必須帶著單據——這是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的主要區別。
7.賣方應負責的損失——因為合同條款是貨物FOB裝船後,風險轉移給買方,貨物經合同規定的合同檢驗機構檢驗,符合質量條件。貨物在航行過程中,由於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質受到影響。因此,賣方對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8.我覺得這樣做是合理的——因為信用證是開證行提交的合同單據的獨立受益人,看似壹致的信用證單據是付款,並沒有實際的貨物。所以我註意到拒絕發卡的銀行是有道理的。
(1)開證行之間的差異符合UCP600。
這項業務中的壹個錯誤是誤解了信用證。信用證不明白的是,數量和信用證不允許分批,允許轉運。信用證更改後,開證行指出允許分批裝運的總量為500噸。某公司,因為錯用了500噸400噸和100噸的船,因此,不符合要求。記錄轉運中提交的提單,也是違反信用證規定的,開證行拒付。
正確操作:8月31日,某500噸貨物由壹次性船直接裝在目的港,如何協商交付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