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勞動者,如果工作日恰好是休息日,屬於正常工作;如果工作日恰好是法定節假日,則按照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綜合計算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加班時間,加班工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
法律客觀性:
《國家法定節假日及紀念日》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 (壹)元旦,放假1天(10月1天);(二)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壹、初二、初三);(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天);(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天);(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節當天);(7)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