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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撤銷權的五種情形是什麽?

法定撤銷權的五種情形有以下幾點: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2.履行期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

4.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請求法院無償或者低價撤銷債務人現有財產的權利,以及放棄其債權或者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限的行為。撤銷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撤銷債務人無償處分的權利如下:

1.放棄其債權,債務人放棄自己作為債權人相對人所享有的債權,無論到期與否,均可行使撤銷權;

2、放棄債權擔保,債務人對自己債務人的債務,通過對方或第三人放棄擔保,使債務人的債權失去被擔保財產的擔保,對債權構成威脅的,可以行使撤銷權;

3.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他人,對債權實現構成威脅的,可以行使撤銷權;

4.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已經到期。為了逃避債務,延長履行期限也是對債權的威脅,可以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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