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服壹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上訴期內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已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
根據相關規定,法官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妨礙司法公正的要求,法官應當拒絕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