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履職違紀責任是指法官違反法律、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應當承擔的紀律處分。《法官法》、《人民法院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對法官紀律責任的內容、形式、適用和追究作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
根據我國法官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否則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加入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貪汙賄賂;
(3)枉法;
(四)刑訊逼供的;
(五)隱匿證據或者偽造證據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的;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8)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10)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11)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12)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13)其他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