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利用職務之便,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訴訟費、執行款、案件暫存款、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等公共財產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委托人財物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委托人的財物,為其謀取利益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
違反上述規定的,提請任免機關免去法官職務,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八條法官職責:
(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理或者單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
(二)依法辦理引渡和司法協助案件;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官對其職權範圍內審理的案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