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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就職宣誓

法官就職宣誓如下: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我宣誓: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忠實履行法官職責,恪守法官職業道德,遵守法官行為準則,公正廉潔,司法為民,努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首次擔任或者重新擔任法官職務的人員,應當以公開宣誓的方式,鄭重承諾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公正廉潔司法,自覺接受監督。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規定(試行)》第六條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其委托的高級法官宣誓。

第七條宣誓開始時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宣誓人面向國旗,立正,舉起右手,握拳過肩;宣誓人以同樣的姿勢站在宣誓人面前,逐句宣讀誓詞,宣誓人齊聲復述;宣讀誓詞後,在宣誓人宣讀“誓詞”後報出妳的名字。

吉利區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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