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首次擔任或者重新擔任法官職務的人員,應當以公開宣誓的方式,鄭重承諾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公正廉潔司法,自覺接受監督。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規定(試行)》第六條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其委托的高級法官宣誓。
第七條宣誓開始時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宣誓人面向國旗,立正,舉起右手,握拳過肩;宣誓人以同樣的姿勢站在宣誓人面前,逐句宣讀誓詞,宣誓人齊聲復述;宣讀誓詞後,在宣誓人宣讀“誓詞”後報出妳的名字。
吉利區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規定(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