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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7卷,第1260條。嚴格來說,它既不是壹部全新的民法,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有民事法律規範的匯編,是對已不適應現實的條文的修改和完善,是對經濟社會生活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的有針對性的新規定。民法典的內容涵蓋了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等民事法律規定。因為勞動法屬於社會法範疇,所以沒有編。但是,民法典中的很多規定與勞動法有交叉,很多勞動法律問題都可以在這部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中找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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