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海牙會議於1907年召開,有44個國家參加,通過了13公約和1宣言,補充和取代了1899的公約和宣言。其中,戰爭法有:《開戰公約》(公約三);《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第4號公約),以及《陸戰法規和慣例條例》;《中立國及其人民土地權利和義務公約》(第5號公約);《戰時敵國商船地位公約》(第6號公約);《商船改裝成軍艦公約》(第7號公約);《機制布設自行觸發地雷公約》(第8號公約);《戰時海上轟炸公約》(第9號公約);日內瓦四公約原則適用於海戰公約。10);《限制在海戰中行使捕獲權公約》(第11號公約);《關於設立國際捕獲法院的公約》(第2004/2005號公約)。12,未生效);《中立國海戰權利和義務公約》(第13號公約);禁止從氣球上投擲射彈和爆炸物宣言。1907海牙公約匯編了許多重要慣例,是限制戰爭手段和方法的重要條約,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是,這些規定很多已經不能適應軍事科技的發展,已經過時。迫切需要締結新的公約,修改和補充舊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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