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壹個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有什麽?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壹個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有什麽?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我國《民法》規定,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所有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16周歲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作為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所有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 上一篇:資格怎麽罰?
  • 下一篇:起訴物流公司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