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宣讀鑒定意見;閱讀審訊記錄。
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
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起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
法庭辯論按以下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