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中詢問證人主要由法官進行,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只有在法庭許可的情況下才能向證人提問。在詢問證人的過程中,法官應當關註以下因素:
第壹,證人提問過程的效率。法官應註意引導當事人向證人提出與案件密切相關的問題,以保證審判過程的順利進行。
第二,證人證言的實際效力。
第三,訴訟權利的平衡。
第四,應保持法官的中立。法官對證人的詢問必須基於自己的理解和判斷。這種質疑難免會先入為主,也會讓當事人覺得法官偏袒壹方,損害法官的中立形象。法官作為中間法官,主要應扮演審判組織者的角色,通過審判被動地查明案件事實,不宜對案件事實提出過多的問題。
法官要想通過調查證人和當事人的證據得到最終公正的判決,就需要考慮很多客觀因素,不帶有任何個人感情,這也是法官在詢問證人時必須做到的重要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