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主的田莊和王室、寺院、教堂的全部土地,連同壹切耕畜、農具、農業建築物和壹切附屬物,應移交鄉土地委員會和縣農民代表蘇維埃,直至制憲會議召開為止。
(三)任何破壞將來屬於全民所有的沒收財產的行為,都是嚴重的罪行,都應該受到革命法庭的懲罰。確保沒收地主田莊時遵守最嚴格的命令,確定應沒收多少土地,編制所有沒收財產的清單,用革命手段嚴格保護人民所有土地上的工業,包括壹切建築物、工具、牲畜和儲藏品。
(4)所附農民委托書是全俄農民代表蘇聯《消息報》編輯部根據該報第88期刊登的242份當地農民委托書起草的(彼得格勒,1918 August,2007,88)。在制憲會議對大土地改革作出最後決定之前,各地應以此委托書作為此項改革的實施。
(五)不得沒收普通農民和普通哥薩克人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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