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他認為捕蝶不構成犯罪,因為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第壹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只有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才構成本罪,而捕捉壹般種類的蝴蝶不構成犯罪。對於被告人捕捉的蝴蝶是否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公訴機關未提供相關證據,即未得到相關部門的認定,故被告人捕捉蝴蝶的行為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