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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職責

法官的職責如下:

1,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的,法官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審理案件查明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作出判決。案件的審理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枉法;

2.依法審查起訴決定是否立案,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3、依法裁定減刑、假釋,依法裁定訴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4.依法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依法決定對阻礙訴訟的人采取強制措施;

5.依法解決下級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依法指導下級法院的工作,清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6.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

7.處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條。

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

法官應當勤勉盡責,廉潔奉公,恪守職業道德。

第六條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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