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向法院提出應當回避的案件後,立案法院應當向上級法院報告請示,上級法院應當指示與法官身份無關的法院行為。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依然適用,甚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應回避的法院立案後應向上級法院請示報告,上級法院將指令進行與法官身份無關的法庭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法官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
二、原告開庭前需要準備什麽?
原告在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為能有效核實當事人身份的物品;
2.法院傳票;
3.審判長的地址和聯系方式;
4、如需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或鑒定,應準備申請材料;
5.法庭記錄用紙和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