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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生產日期的認定的?

法律解析:生產日期: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包括包裝或灌裝的日期,即食品放(倒)入包裝或容器形成最終銷售單位的日期。1,日期、年、月、日可以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號等符號分隔,也可以沒有分隔符。壹般年號要用4位數標註,小包裝食品也可以用2位數標註。月和日應該用2位數標記。2.日期可以用以下形式標註:①日期:2065 438+00年3月;2010/03/20月年份:2010:2010 3月20日。③對外加工:20100320 JL:2010/03/20/JL:誒。3.產品的生產日期應清楚標明。不得以粘貼或印刷等其他形式標註日期。4.不得提前打印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應當與當日日期壹致。5、日期打印應完整清晰,無漏打、打印不全、日期重復、日期不同、印泥汙染等現象。

法律依據:《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藥品標簽中的有效期應當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註,年用四位數字表示,月和日用兩位數字表示。其具體標註格式為“有效期至XX”或“有效期至XX”;它也可以用數字和其他符號表示為“有效期至XXXX”。XX”或“有效期至XXXX/XX/XX”等等。預防用生物制品的有效期標註按照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註冊標準執行,治療用生物制品的有效期標註從包裝之日起計算,其他藥品的有效期標註從生產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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