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管理方面,秦律有壹個傳統,就是要求政府照抄它所遵守的法律,並且每年檢查壹次。其本意是“以法為教,以官為師”,提高官員和普通民眾的法律素養。同時,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秦朝制定的罪名中包含了壹些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罪名。
?其次,法家主張“法令要統壹”,而秦朝在六國統壹後實行中央集權和壹系列統壹政策。比如統壹書寫,而這個政策已經順利完成了全國統壹法制的實施。同時,秦王還掌握著國家的最高立法權,這壹點在秦代法律形式中的秩序得到了充分的證明。
第三,法家主張“凡事依法”。秦朝建立後,不斷補充和完善以前的法律秩序,調整和擴大法律的範圍,把壹切都法國化。同時可知秦朝的法律形式非常豐富多樣。後來出土的雲夢秦簡充分證明了“秦律繁於秋茶”。
從子法家的角度來看,人性是可以被引導的,主張“重刑輕吏”秦以重刑治國,重刑分為死刑、肉刑、勞役刑、屈辱刑、流放刑、經濟刑、地位刑等七類,可見秦刑罰之多而殘酷。
最後,法家主張“刑無等級”,而秦朝實行郡縣制,所以秦朝的法律制度中不存在所謂的貴族特權,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則是以身高決定責任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