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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前的合同糾紛如何適用法律?

1981年前,合同糾紛按合同類型適用。1950,中國市政府理事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的第壹部合同法:機關、國有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暫行辦法。

1.對於購銷合同糾紛案件:民國時期,購銷合同糾紛是民事審判。從50年代到70年代,購買、包銷、代購、代銷等合同糾紛都是民事審判。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買賣合同糾紛被提交到經濟審判。

2.對於處理合同糾紛:民國時期,處理合同糾紛是民事審判。從解放初期到70年代,加工合同糾紛都是民事審判。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就用經濟來判斷。

3.對於借款合同糾紛:民國時期,借款合同糾紛是民事審判。從50年代到70年代,私營企業與合資企業、銀行與信用社之間的借款是公私糾紛或債務是民事審判。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就用經濟來判斷。

4.合同糾紛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安裝。此類糾紛始於20世紀80年代。

5.對於合資合同糾紛:80年代初,上海出現了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橫向經濟聯盟。因合資條件不具備、合資壹方違約、協議條款責任不清或經營不善造成損失而終止合同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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