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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法律和習慣的區別

法律源於習慣,習慣追求公平正義,習慣是人們生活的基本規律,壹個是價值準則,壹個是行為規律。只能說它們不能互相排斥,但是生命與生命的關系是促進的。既然是關系,那我先說壹個方面,就是法律不能改變習慣。

法律是什麽?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其內容是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什麽是習慣?習慣是長期養成的壹種生活方式。現在壹般指壹個地方的風俗習慣、社會習俗、道德傳統。

習慣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活中逐漸養成的壹種思維傾向、行為模式和社會風尚。

我們壹般講的習慣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壹種法律。然而,只有當習慣得到國家的承認時,它才能成為習慣法。

法律不壹定改變習慣,或者說法律在某些時候無法改變習慣。法律之所以稱為法,是因為它是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的,它規定了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但對於那些中華民族幾千年流傳下來的特有行為,並不影響社會道德和社會利益。法律做的更多的是在合理範圍內的約束和調整,而不是所謂的全盤否定和改變。

總之,法律可以改變習慣,習慣可以改變法律。壹切都是相對的。法律長期以來已經成為壹種習慣,習慣是人們制定和實施法律的思想和社會基礎。法律可以改變習慣,但不能。具體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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