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試圖用理性的行為模式來規範人們行為的制度建構。它的第壹個表現就是傾向於用壹般規律來解決實際問題。這些普遍規律給人類社會帶來了壹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正是人類社會的公共治理,避免了不可預測的突變,使人們有條不紊地安排生活成為可能。簡單來說,就是從“人治到法治”,實現形式正義。從這個意義上說,程序正義和形式正義基本上是壹致的,都是用壹般的規則來規範人們的行為。
然而,形式正義過於強調形式壹致性。雖然規則形式上的壹致性有助於消除任性和偏見,但規則本身的內容可能是非理性的和任意的。比如立法規定所有左撇子都不允許從政。
因此,濫用形式正義往往導致不公正。法律規則需要加入實質性的內容,比如最低限度的自由。從而消除“法律暴政”,實現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統壹。
程序正義往往指的是操作制度、回避制度、禁止刑訊逼供、公開審判等。這些制度不僅帶來了規則的壹致性,還直接指向了某些價值觀。禁止刑訊逼供具有保障人權的價值內涵,回避制度和審判公開都是彰顯司法公正價值的重要保障。從這個角度看,程序正義不同於形式正義,形式正義需要實體正義的價值來填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