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壹條、第二條、第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的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壹)、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從二千元至五千元起步;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從3萬元至10萬元起步;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二、敲詐勒索罪的證據和程序如下
只要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證據,都可以作為證明敲詐勒索罪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事實都是證據。有七種證據:
(壹)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五)評估結論;
(六)勘驗、檢查記錄;
(7)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