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強奸現役軍人妻子的,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破壞軍婚的條件不同於普通民事案件,處罰程度也比其他同類犯罪嚴格,充分體現了軍婚保護的特殊性。
3.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要離婚,需要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這也是比類似情況更嚴格的。這從法律上保證了軍人家庭和婚姻的基本穩定。
4.我國法律中這樣的特殊規定,有利於鞏固軍隊和國防,也符合全國人民的利益。
擴展數據:
區別
與重婚罪的比較
如果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也構成重婚罪。想象力的競爭與合作應該從單壹的角度來處理。本罪表現在犯罪主觀方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故意與其結婚或同居的,不構成重婚罪。
與強奸形成對比
利用職權、隸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強奸現役軍人妻子的,以強奸罪論處。該條款是強奸罪的特殊條款,屬於註意條款而非法律擬制。
根據平等原則,同樣的法律利益受到同等保護。只有當現役軍人妻子的通奸行為達到實施強奸罪的程度時,才成立強奸罪,而不給予現役軍人妻子額外的性自主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