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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全工程師《法學》輔導資料:疑難問題的法律應用依據

疑難問題的法律適用基礎

1.***同樣的罪名。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實施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行為,幫助報告責任人對事故不報、謊報,貽誤事故救援的,對組織者或者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 * *論處。

2.數罪並罰。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在依法暫扣采礦許可證期間,擅自采礦的,視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開采或者采用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的犯罪和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3.妨害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犯罪。

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礙公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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