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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標的物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客體是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標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所有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的標的物是多種多樣的,壹般有四類:壹是有形財產,是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經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之物,如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貨幣、有價證券等;二是無形財產,是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經法律允許流通,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勞務,是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和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托中的代理、懲戒和中介行為等。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工作成果,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42條規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出賣人造成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收回標的物: (壹)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三)對標的物進行出售、質押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措施。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如果協商失敗,可參照適用的擔保權益的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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