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發現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當事人的重新申請依法受理。
2.需要註意的是,當事人應當在發現新的證據後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否則將失去提起再審的期限。
壹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清或者不足,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如果第壹審法院沒有審理或判決第壹審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第二審法院可以對上述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壹審訴訟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發回重審。
5.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絕對禁止離婚的案件進行審理後,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以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就發回重審。
綜上所述,壹般情況下,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會發回新的證據進行再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179條
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