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解散: (壹)法人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壹百二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壹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